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(洛关知字〔2026〕002号)
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(洛关知字〔2026〕002号)
一、案件名称:岩**出口侵犯“CASIO”知识产权商品案
二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洛关知字〔2026〕002号
三、处罚决定日期:2026年2月2日
四、被处罚人基本情况:
姓名:岩**
五、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:打洛海关。
六、违法事实: 2026年1月1日,打洛海关口岸监管科在打洛口岸边民互市场对边民岩**申报出口的申报单号为 860952512310200079、运输工具车牌号为云 AP7661、申报货物名称为手表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,查获货物中有使用“CASIO”商标的电子手表5000块,货值人民币2.5万元,涉嫌侵犯权利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,备案号:T2025-175194。经联系权利人确认,上述货物侵犯“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(权利人)”在海关总署备案的“CASIO”商标专用权(海关总署备案号:T2025-175194)。
经清点,实际使用“CASIO”商标的电子手表有5000块,货值2.5万元。经海关调查,当事人出口的电子手表上印有的“CASIO”商标标识与“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(权利人)”在海关总署备案的“CASIO”商标相同(海关总署备案号:T2025-175194),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。
七、处罚种类和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九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三)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)第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十三条第(二)项之规定,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电子手表5000块,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50元。
八:救济渠道: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。